查看原文
其他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核心要点速览与简析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智能合约  涉外法律服务  专业律师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公开倡导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运用到实体经济中,我国也正在向区块链规范管理迈出了新的更大步伐。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同年2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5月,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本次出台的《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部门规章,该《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监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后,我国区块链行业会有哪些变化?本次推文我们将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法律责任”三大核心要点为读者进行分享与简析。

监管对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本条对区块链提供者的范围做出了一定限制。换言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三类:1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2)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节点(3)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这类服务提供者均属于《管理规定》管辖范围,均需要受到《管理规定》的约束。

首先,如何理解“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节点”中“节点”是值得读者思考的。学界认为区块链“节点”通常指接入区块链网络的计算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台式机和服务器等。实践中,可以由普通钱包用户、区块链矿工,多人协作等方式操控节点。在区块链运用的特殊共识机制背景下,“超级节点”是否需要纳入《管理规定》管辖的范围的这一问题,目前学界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否纳入监管,应综合考虑节点的开放性、公众服务属性、区数据结构、算力等方面。

其次,自然人是否可以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也值得关注。我们看到,在本次《管理规定》框架下,自然人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情况未被该规定认可。监管机构偏向认为个人并不具有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换言之,如果自然人希望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需要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注册成为“机构或者组织

再次,该条所称“技术支持”的概念与外延也需要进一步明晰。从广义上说,“技术支持”范围较广,既可以包括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包括和区块链相关、交叉的技术,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它们在实践中也极有可能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用提供必要支持。因此,该种“支持”在何种程度、何种层面、何种类型上属于被《管理规定》纳入的范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监管方式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由此可见,《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两种监管。换言之,区块链监管需要自律监管,还需要他律监管。

自律监管层面看,结合《管理规定》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守相关承诺、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笔者认为,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说,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都具有其独特的自律性和自治性

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监管的过程中,专业律师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的过程中可以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背景下,法律服务行业也在与时俱进。专业律师利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结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制定管理规则、平台公约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智能合约框架下参与并完成起草、修改、完善相关规则、公约、交易合同等各个环节,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为其在区块链信息服务中保驾护航。

他律监管层面主要涉及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需要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查验。同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即《管理规定》所包含的监督是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监管。

在简政放权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方式已经取代了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制度。这种转变,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普通行政管理服务,只需要相关政府加强管理即可。

然,我们希望监管部门能够逐步建立更加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和完善进入和退出服务相关机制,做好服务质量监管,从最大程度上保护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通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不难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种:没有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技术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达标;没有制定用户管理的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没有进行安全评估;出现新情况,没有及时变更备案;备案编号没有公开展示;被发现有信息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发布内容和日志没有保存或者没有保存法定时长的;没有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设置群众举报制度的。

第二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

第三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

由此可见,《管理规定》强调: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政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3)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定数额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笔者认为,处罚不是最终目的。重点还应追根溯源,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推动区块链监管体系建设,严格坚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他人合法权益”三条底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监管层面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调整内容、调整方法也在应不断优化完善。当务之急,是对《管理规定》中较为模糊概念、术语与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和释明,并根据区块链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符合区块链发展的调整。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并及时分享。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

         

1.版权归闪涛律师团队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转载或引用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3.如认为本推文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闪涛律师团队。

4.更多交流互动,欢迎联系闪涛律师团队。



闪涛 律师

Tel:18688893967

WeChat:davy_shan

Email:davy_shan@vip.163.com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律师/Senior Partner of  ETR Law Firm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Professor, Postgraduate Tutor, School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等领域Davy's Team focus on foreign legal services, company law,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dissolutio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finance, securities, private equity and other legal fields.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Member of Leading Chinese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Legal Affairs organized by 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
Member of “National Talent Directory of Thousand Foreign-related Lawyers” approved by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One of the First Members of National Project of “Belt and Road” Cross-Border Lawyers Directory of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Mediator of National Project of “Belt and Road”for Saudi Arabia and Ethiopia of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Member of Leading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by 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
◆广州市司法局涉外调解律师专家库成员
Member of Expert Database of External Mediation Lawyers of Guangzhou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审稿:闪涛律师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